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43号
原告:***,男,1995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8(国际金融街2号)栋(E8)1单元13层2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裴成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聚诚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