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8执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590983992。
法定代表人:甘祖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时间汇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中山西路新世纪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337323817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8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州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时间汇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时间汇商业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贵州睿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9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15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28执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被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