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224民初891号 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和平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上诉等)。 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9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2E2区第B2E2幢13007、130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茶陵和平中医医院,住所地:茶陵县思聪街道办事处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和解、调解、上诉等)。 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茶陵和平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第二次庭审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茶陵和平中医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茶陵和平中医医院未支付房屋首付款2870813.43元而造成原告利息损失999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消防管线、底盒、线盒预埋费共计1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工程合同工期与土建工期同步,并必须与土建同时竣工。”2015年12月2日,被告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错误申报该项目使用性质为住宅;2018年8月24日,被告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当时勾选为住宅、其他,而本项目使用性质为公共娱乐场所、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后经了解,被告为躲避消防队抽查,故意将使用性质只申报住宅,导致本项目所有商业无法正常进行消防二次报建;直至10月25日因被告要求申请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住宅,2018年12月10日才完成设计、验收的变更。故直到2018年12日10日才完全符合本项目消防要求(见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4月茶陵和平中医医院从原告购买房屋,合同总价款为5662531元,其中首付款为2870813.43元。同年5月份开始对房屋装修,7月底装修完毕。同年8月新设立的和平医院接受茶陵县卫生局验收时就要求完善消防审核以及验收合格意见,由于被告消防验收迟迟不到位以及消防申报不准确(不是公共娱乐场所、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导致原告出售的房屋给茶陵和平中医医院消防二次报建无法通过,同年9月医院被茶陵县消防大队罚款33100元,直至12月消防通过才得以开业,造成医院暂停营业四个多月。医院要求原告赔偿消防队罚款和医院停业4个多月员工工资损失,且医院要求延期支付房屋买卖首付款2870813.43元。原告只好利用法人代表***个人银行借款支付其他工程款项,贷款的银行约定合同月利率为8.6999%,每月利息计24975元,造成首付款四个月利息损失99900元应由被告承担。另根据原告与被告2014年11月4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负责消防审核报建及施工预埋工作。在施工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指派人员进行管线预埋工作,而被告未进行消防管线预埋工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请项目部水电班组按消防设计图纸对消防管线、底盒、线盒进行预埋,共计花费62个工,每工时240元每天,总计148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83条等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茶陵和平中医医院未支付房屋首付款2902531元,而造成原告利息损失100996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消防管线、底盒、线盒预埋费共计1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施工系与土建同时完工。原告主张土建工程系2016年8月2日完成与客观事实不符,2016年8月2日是主体结构质量验收,不是整个土建工程的验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2013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主体结构属于分部工程。整个工程的单位验收必须包括主体结构、低级与基础、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等10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验收合格。实践中,一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均会审查消防、人防是否验收,因此,原 告以2016年8月2日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日期是错误的。主体结构质量验收是主体结构屋面封顶后进行,主体结构建造过程中,消防需同步配合土建总包单位进行消防专项预埋工作,包括消防水施、电施管道预埋工作,以及督促土建总包单位风口及消防栓箱预留洞口等工作。如未完成上述消防工作,主体结构无法完成验收,因此被告的施工进度是与土建同步的。二、被告不存在躲避抽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均采取抽查制,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由消防系统自动分配确定,而无法人为操纵。因此,被告不存在躲避抽查的行为,原告主张无任何证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和平医院的损失系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茶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和平医院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决定责令停止施工并罚款30100元。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茶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和平医院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决定罚款3000元。因此,和平医院系自身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和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导致,被告已按施工合同完成消防设计、施工,并通过验收,和平医院购房用于医院建设势必改动消防,此为被告完工验收后的后续问题,被告未参与,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四、和平医院拒付首付款系原告与和平医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和平医院购房后,因自身消防设计问题被处罚款,并暂停营业四个月,其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原告与和平医院双方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当向和平医院主张逾期支付首付款的违约责任,和平医院是否有权拒绝支付首付款应当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况且,原告与和平医院关于首付款的纠纷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被告无关,与本案无关。五、原告对外支付工程款系履行对外合同义务,与被告无关,被告更无需承担原告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处贷款的利息。首先,原告主张和平医院拒付首付款,导致原告未实现资金回笼,其法定代表人从因银行贷款对外支付工程款造成利息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无任何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次,原告对外售房属于典型的商业行为,其开发的商品房是否成功销售取决于市场。不论原告是否将房屋对外销售实现资金回笼,其所欠付案外人的工程款均应当支付,原告有无资金对外履行合同义务,与被告无关,更不能将贷款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后果强行要被告承担。再次,原告法定代表人应当是独立于公司的主体,其进行银行贷款系个人行为,不是原告的公司行为,贷款产生的利息也是***个人的支付义务,不是原告的支付义务,因此原告不存在利息损失,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六、管线预埋费用14800元被告不应支付。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管线预埋工作系由案外人完成,同时亦无对外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其主张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无需向其支付该笔费用。 第三人茶陵和平中医医院第二次庭审中口头辩称,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错误申报消防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茶陵和平中医医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合同工期与土建工期同步,并必须与土建同时竣工。且消防工程最终必须通过消防检测中心和市消防支队的检测和验收。2018年10月31日,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虎山商住楼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另查明,2018年8月30日,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以茶陵和平中医医院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为由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罚30100元。2018年9月6日,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以茶陵和平中医医院室内装修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为由,对茶陵和平中医医院罚款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茶陵县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谈话笔录、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双方约定由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原告开发的虎山商住楼的一次消防工程。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一次消防申报过程中存在躲避抽查行为,导致第三人二次消防申报未通过且被消防部门罚款,对该损失要求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审查,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31日办理了一次消防验收相关手续。且第三人茶陵和平中医医院被处罚的原因系二次消防设计未备案,二次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后未停止施工。而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躲避抽查行为且造成原告损失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一次消防工程中进行管线预埋工作,导致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请人进行消防预埋。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湖南宏迅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消防工程未完工,且对其损失仅提供证人证言没有其他支付凭据、工期工程记录等直接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第二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7元,由原告茶陵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