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终1555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6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兵,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常泰路上峯一品2-1-19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剥离及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目标公司”约定不明的原因,是否是由于政策原因导致约定资质无法剥离,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540元、上诉人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3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周 俞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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