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9民初1896号
原告: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法定代表人:杨显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务。
被告: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雪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计2577元,由原告洛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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