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621执297号
***、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1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9658.16元及鉴定费16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3向本案执行专户交入案件款286603.16元,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9658.16元及鉴定费16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5元及执行申请费41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