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922民初59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五台县。身份证号码:142223196312261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东冶镇东红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672330694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台城镇新建路交通局小二楼3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