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922民初59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五台县。身份证号码:142223196312261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东冶镇东红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672330694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台城镇新建路交通局小二楼3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