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9民初363号
原告:王某某,男,山西省岢岚县人,现住山西省岢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岢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田某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忻州市忻府区南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岢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4年12月17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王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