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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岢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9民初363号 原告:王某某,男,山西省岢岚县人,现住山西省岢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岢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负责人:田某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某,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忻州市忻府区南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岢岚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山西玉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本院依法于2024年12月17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王某某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