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瑞嘉(湖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赤壁市鑫丰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科瑞嘉(湖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23民初1542号
原告:赤壁市鑫丰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温馨花园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天津科瑞嘉(湖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经济开发区丰白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鑫丰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科瑞嘉(湖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鑫丰金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科瑞嘉(湖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鑫丰金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科瑞嘉(湖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天津科瑞嘉(湖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