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财保99号 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99号(原蚌埠路)六层西半部60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6123671B。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舣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舣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汇金国际广场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73811.27元。申请人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蚌埠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担保等材料邮寄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73811.27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元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