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0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B幢307号。
法定代表人:高燎,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审被告:四川华盛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2栋19楼3号-0165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华盛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兰
审判员**
审判员马雯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