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464号
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康强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高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霖,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3层3017D号。
法定代表人:曾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春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良,男 ,该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 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万 星
书 记 员 王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