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187号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3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首部明确写明该设备设施服务于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2*600MW燃煤机组烟气脱硝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因此合同中虽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但依法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太原古交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古交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的管辖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本案适用约定管辖,应当由合同签订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翠萍
审判员 杨瑞青
审判员 温冠华
书记员 孟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