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3637号
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海盛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