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798号
上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7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瑞
审 判 员 闫 旭
审 判 员 董 蕾
法官助理 马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