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

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003财保2号 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城南开发区学堂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168号2单元1层1室。 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因其城建的滨江东路道路工程需要而向申请人支付了购买混凝土,申请人依约交货后,被申请人却仅向申请人所购混凝土的部分货款,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货款,虽经申请人多次催促,但被申请人却至今怠于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人民法院今后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请求依法查询且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鄂D×××××、鄂D×××××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瑞德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荆州市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鄂D×××××、鄂D×××××。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