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193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9日,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梓潼县自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科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1栋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977079。
法定代表人:颜昌升。
原告**诉被告四川科源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