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顺通铁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528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江汉区。 被告:**,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武昌区。 被告:*****铁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黄埔铁路小区5栋3**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铁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