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5280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江汉区。
被告:**,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武昌区。
被告:*****铁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黄埔铁路小区5栋3**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铁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