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2702民初85号 原告:***,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格达奇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45元,减半收取计23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