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2702民初85号
原告:***,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格达奇区光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中心支公司、大兴安岭君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45元,减半收取计238.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