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1036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云霄县。 上述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圃街5号A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788390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在审理原告***、原告***与被告重庆和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第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