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7914号
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湖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虎,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村武汉创意天地三、四期7幢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金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明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考证服务费82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还考证服务费82800元所依据的合同是其与被告签订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框架合同》,但该框架合同中约定的退款条款为“退款原则具体参考甲方(原告)员工与乙方(被告)签署的个人退款准则”,但原告的员工(共33名)已分别与被告签订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个人)培训服务合同》,该(对个人)培训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未通过考试的所支付的费用退回甲方(员工个人)付款账户”、“除非甲方(员工个人)书面通知,乙方在向甲方退款时间,均应退还至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因此,就本案所涉及到的培训费退款,员工个人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告虽然与被告有框架协议,但退款依据的合同应该为员工个人与被告签订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个人)培训服务合同》。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主体不适格。如存在员工个人对公司转让债权的情况,则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取得新证据后另行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炎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欣
书 记 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