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7101民初30号
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752354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虎,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盛科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南宁科德五金机电城D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97372792U。
法定代表人:侯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卫***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205849。
法定代理人:龙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广西天盛科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以三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利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覃燕俊
书记员覃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