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1民初5770号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1510.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