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周某某,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97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台路4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505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重庆宜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计62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