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民初12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屏山县文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蒋坝村油房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松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大乘镇安子村油房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屏山县文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川1529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存款共计122,931元(以网络查控为准),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屏山县文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4)川1529民初12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或网络存款共计122,931元(以网络查控为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