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9民初1241号
申请人:屏山县文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蒋坝村油房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松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大乘镇安子村油房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屏山县文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屏山县文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网络存款122,931元。申请人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屏山县屏山镇民生中路1号中央公园(2022)屏山县不动产权第003××**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宾永恒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存款共计122,931元(以网络查控为准),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共同共有的位于屏山县屏山镇民生中路1号中央公园(2022)屏山县不动产权第003××8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1,135元,由申请人屏山县文全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