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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民终4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上诉人某甲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5)鲁01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收到法院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甲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