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3民初846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