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人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3民初846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