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02民初3551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济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济南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26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