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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济南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02民初3551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济南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济南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5年3月26日,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