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7605号
原告: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负责人:张某。
原告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