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7605号 原告: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负责人:张某。 原告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济南第一分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济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