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发、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3851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程家墩金龙四季阳光二期30栋1单元1层2室。
法定代表人:江维,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志宇,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诉被告**发、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志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聚满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闫荟萃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