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3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574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宜仲裁字第1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向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72.7元。仲裁费1559元由***承担298元,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61元。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应向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72.7元,承担仲裁费298元,上述合计5370.7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合计542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420.7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