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4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12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万绿城国际酒店4层。
经营者:徐某某,女。
被执行人:徐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二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4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许爱丽
审判员阮素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