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128室。
法人代表:王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祖靖,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万绿城国际酒店4层。
经营者:徐海燕,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蒲华欧洲城。
委托代理人:刘洪元,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兴田,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4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许 爱 丽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齐熊熊(代)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
结案报告
(2017)黔04执恢18号
一、案件由来和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市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徐海燕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徐海燕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黔04执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4执73号案件的执行。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128室。
法人代表:王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祖靖,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万绿城国际酒店4层。
经营者:徐海燕,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蒲华欧洲城。
委托代理人:刘洪元,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兴田,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29232.84元及违约金。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徐海燕应负担2829232.84元及违约金。
3、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市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支付原告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和工程变更增加款偿还借款本金2829232.84元及违约金(以借2829232.84元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履行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欠款和工程项目变更增加款完毕之日止)。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并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裁定,终结(2017)黔04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承办人许爱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4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128室。
法人代表:王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辉,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祖靖,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万绿城国际酒店4层。
经营者:徐海燕,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蒲华欧洲城。
委托代理人:刘洪元,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兴田,贵州山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4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钱辉
审判员许爱丽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齐熊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