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4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西凌区夷陵大道72号九州大厦A座1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765740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宜昌东方法律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路万绿城国际酒店4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府路29号清馨公寓楼3单元7楼(左),现住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市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支付申请人湖北名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2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4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所有的银行存款及收入。如其存款及收入不足以偿付,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顺市西秀区天合娱乐会所、***所有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