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

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0281民初7948号 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9007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冶市刘仁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 被告:***,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 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简称“湖北鲁智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鲁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鲁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8.4715万元;2、判 令被告承担以65.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1.6768万元,自2022年7月28日后的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27日和2022年1月1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先后两次向我公司借款计200万元,并向我公司出具了条据。2022年3月23日,两被告以房屋抵偿借款150万元并进行结算后,重新向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2022年4月6日,被告***又向我公司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事后,我公司多次要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总是拖延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我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我公司诉讼请求。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湖北鲁智公司借款。2021年12月27日和2022年1月11日,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指定的账户汇入资金合计2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其中2021年12月27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2022年1月11日借款期限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2022年3月2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主要内容:本人***、***自愿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面积为85.43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偿还鲁智古建公司借款,房屋整体作价150万元。***先后两次向鲁智古建公司借款合计200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偿还借款20万元。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再次向鲁智古建公司借款35.5万元用于偿还该房屋贷款。综上,***累计在鲁智古建公司借款215.5万元,房屋抵款150万元,还差欠鲁智古建公司借款65.5万元,***、***需全力配合鲁智古建公司办 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2022年3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借给被告***35.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鲁智古建公司借款35.5万元,月利率2%。2022年4月6日,被告***因办理房屋过户需缴纳税费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鲁智古建公司现金1.5万元,用于卖方房屋个人所得税。当日,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期××组××栋××单元××层××号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未果,故而成讼。 另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2022年1月28日,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同年1月30日偿还原告5万元,合计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汇款凭证、承诺书、不动产权证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湖北鲁智公司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银行汇款凭证、承诺书及庭审笔录为证,应予认定。被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在承诺书上签名认可,故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7万元的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段计算至2022年4月5日止利息8.4715万元,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借款利息7.1917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22年5月29日 起以借款本金65.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2年7月28日止的利息1.6768万元,该利率计算标准有误,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本院认定利息为1.6157万元,超出部分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22年7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该利息起始时间计算有误,应自2022年7月29日起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7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利息7.1917万元;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利息1.6157万元;后期利息自2022年7月29日起以未还借款金额未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7元,由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负担5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