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3民初9485号
原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阳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国营沙市农场杨场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75700366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