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24民初565号
原告:平阴县志诚集成房屋建设经营处,住平阴县。
负责人:赵书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永辉,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平阴县志诚集成房屋建设经营处与被告湖北江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平阴县志诚集成房屋建设经营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阴县志诚集成房屋建设经营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