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1887号
原告: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天长市仁和集镇天扬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弘远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书香门第B座1单元1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奥斯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即712.5元由原告天长市田氏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杨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