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浙江华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11民初5141号 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殷秀路**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5280191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华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702119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人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浙江西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