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626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工业园伍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2059157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南凯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