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7101行初132号
原告深圳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清华信息港B栋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4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建设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深圳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楼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