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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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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富尔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富尔特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域名为thsware.com的网站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富尔特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编号为10145023的图片。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富尔特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迄今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进行协商。为维护富尔特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拥有著作权,富尔特公司对原告授权的权利来源不确定;2、涉案图片著作权存在其他瑕疵问题,原告未提供图片著作权尚在保护期内的证据,此外,著作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一般应由著作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3、原告诉称01lydyh01多次与被告交涉01lydyh01与事实不符;4、被告并未因涉案图片获取任何收益,而原告索赔金额远高于实际损失。
经审理查明,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由富尔特公司经营,该域名于1999年12月13日被申请注册。
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富尔特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并享有完整版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位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行使相应权利。具体委托事宜如下:1、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完整版权的所有图片的权利;2、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等)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使用附件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片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合同签订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上述授权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法律文件、谈判、诉讼(包括起诉/应诉/上诉、调查/提供证据、提出诉讼保全、和解/调解、签署/接收/转递有关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申请执行等)、向侵权方收取和解金/调解金/赔偿金等。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2年9月20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等人的监督下登录www.imagemore.com.tw网站,该网站上展示有涉案编号为10145023的图片,并显示拍摄日期为2008年8月8日,发表日为2008年9月4日。该图片下方显示有01lydyh01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富昱特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01lydyh01。代理人随后登录了网址为www.thsware.com网站,并对该网站上的相关图片进行截图保存;经比对,该网站上有一图片与涉案编号为10145023的图片基本一致。最后,代理人登录www.miitbeian.gov.cn网站,点击进入01lydyh01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01lydyh01主页查询,显示网址为www.thswar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网站上显示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26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除记载上述10145023号图片外,另包括其他多幅图片。富昱特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人民币500元。
庭审中,被告对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涉案图片系来源于网址为www.nipic.com的昵图网。根据被告提交的昵图网关于涉案图片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未标注图片的权属信息。
另查,为证明合理支出,富昱特公司提交了金额为15000元的发票,发票项目注明为01lydyh01律师费01lydyh01。
以上事实,有网络域名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7115号公证书、(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7116号公证书、(2012)宁钟证经内字第3269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斯维尔公司提交的昵图网网页打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域名为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上对涉案图片展示的内容,可以确认富尔特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图片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犯该图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而并非原告网站,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该第三方网站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而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富尔特公司或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
被告斯维尔公司未经富昱特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富昱特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富昱特公司无证据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好美水公司因此而实际获利的情况下,本院将依据斯维尔公司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富昱特公司主张律师费及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因无法证明仅适用于本案诉讼,本院亦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在其网站(网址为www.thsware.com)上删除侵权图像;
二、被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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