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民初1562号
原告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路**新洲路交界第壹世界广场塔楼房**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70316。
法定代表人:贺石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支创,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住所地:广**省深圳市**山区科技园**区清华信息港研发楼**栋**楼7楼。
法定代表人:别力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前瞻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丽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