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萧县水利局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3执监115号 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2087573732F(1-1)。 主要负责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中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256H。 主要负责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100号书香门第1栋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395082791B。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9)皖1322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天缘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萧县水利局、安徽沃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安徽省萧县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