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黄庄南路桐林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与广州市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民终17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申请执行退还土地及租金2093795.91元,另本案执行费为238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同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的汽车(查封档案),因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故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4月2日,本院前往涉案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黄庄南路6号大院内靠近广州气门厂一带的20000平方米土地执行张贴腾空退还土地公告,限令被执行人于同年4月16日前退还土地。于2019年4月9日,案外人广州市桐林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退还土地事项,本院对该执行异议已立案受理。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涉案土地已由案外人接管、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