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与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晨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3民初5790号
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广州晨涛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邱思陵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杜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问题,本院做如下分析:首先,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承接了案涉工程,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与原告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次,原告自称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却无法提供当时的用工记录、工作记录、物资采购记录,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而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以及施工的工程量,但原告对这些事项均负有举证责任,故原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以及要求被告晨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5日,原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账联》,上载:付款方名称为被告晨涛公司,工程项目名称为工程款,金额为55000元。 2010年7月19日,被告晨涛公司向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支付了27500元。在对应的银行进账单上有铅笔写的“绿化工程收入”以及签字笔写的“待收27500.00”。 2013年6月6日,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批准《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整合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组建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 原告曾向被告晨涛公司发送《关于催收工程尾款的函》,该函载明:我院前身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于2010年7月向贵公司开具一张工程款发票,开票金额为55000元。该工程为龙津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门口(中山七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翁口广场,该工程绿化分包人为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该费用为总价包干55000元整。我方已于2010年7月按时按质完成绿化施工及植物养护,但只收到总费用的50%即27500元工程款,剩余27500元一直挂账至今未付。望贵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工程余款27500元。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被告晨涛公司确认在2020年4月18日签收该函件。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2010年,城建公司承接了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街社区服务中心的龙津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2010年7月7日,城建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原告,提交一份没有任何主体签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内部(劳务)分包协议》(打印件),该协议书上载明工程给承包人(甲方)是广州城建开发装饰有限公司龙津片区项目部,(劳务)分包人(乙方)是广州市园林科学研究所园林科技中心;工程名称:龙津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分包范围:龙津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西门口瓮城遗址园林、花基、停车场花基绿化;分包方式:绿化植物、种植土均由乙方采购、施工;分包期限是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7月13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5天;实行总价一次性包死,总价为55000元;绿化植物进场后支付20%工程款,施工至一半时支付至50%工程款,施工完成并经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工程款;养护期一个月后支付至95%工程款,余款5%在三个月保活期后一次性支付完。两被告对上述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该协议无原件并且该协议无任何方签字盖章,无法体现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合意。 原告还提交自行制作的瓮口广场绿树种植表和案涉工程照片,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认为均由原告单方面制作,无法证明原告对案涉项目进行了施工。 庭审中,被告城建公司及晨涛公司均陈述没有承接龙津街社区服务中心龙津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承接了上述工程或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工作记录、施工所需绿化植物的购货单等证据。 另查,被告城建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被告晨涛公司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
驳回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科学研究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邱思陵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