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19769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号水悦馨园2层12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94077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金,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官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官金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阮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