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财保101号
申请人: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路2号水悦馨园2层123卡。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登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悦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横中路89号二层之二。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卡、2卡。
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悦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3708.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作信用担保。2022年12月1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悦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3708.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539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富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