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县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02执恢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728401202H。住所地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铁岭县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77233810C。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本院在执行辽宁金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县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9543.88元,如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